三法院国企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滥用职权问题分析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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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国企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滥用职权问题分析丨
2025年11月5日 08:1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一飞
编者按:现实中,国有企业职工涉嫌违纪违法案件,往往涉及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对此,要明确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以党纪国法为标准、以事实为依据,精准适用纪律规定和法律。本案中,赵先生履职不力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适用劳动法定性解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纪律规定?赵先生通过“借”老板的钱“炒股”获利。我怎样才能知道您收受的贿赂金额?赵先生擅自决定以公司名义提供抵押物,帮助冶金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公司最终损失共计5603万余元。为何将其定性为国企职工滥用职权罪?我们会专门邀请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分析。特邀嘉宾 张明飞 宋丽萍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纪检监察委员会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韩智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纪检监察委员会审判办公室主任 李莉 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院院长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员 案情背景:赵先生于 1990 年 1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 B 市 A 区国家集团所属物资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国家集团所属 C 公司(国有控股)总裁。 2015年9月,赵先生主动辞去C公司总裁职务,但继续在C公司工作。2017年8月,赵先生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C公司党委开除党籍。违反工作规则。 2010年,为提升dIn公司C业绩,赵某召开董事会集体会议,违规与钢铁公司等公司以非实物转让模式(即整个交易过程中卖方未向买方转让任何实际货物)签订合同。SS;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以更高的价格将产品出售给其他人并赚取差价后,他们决定进行产品批发交易。随后,钢铁企业等多家贸易伙伴全面停产,C公司因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等原因,国有资产遭受较大损失。行贿犯罪。 2005年至2017年,赵先生利用担任某大公司党委书记、总裁、C公司总裁的职务,在资金配置上为有关部门和个人谋取利益。赵先生在任职期间及退休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2191万余元(同币)。国有企业雇员滥用职权罪。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赵先生亲自决定接受某私人会所现任经理吴萌萌先生的请求。某冶金公司,帮助该冶金公司以C公司名义取得银行贷款共计6200万元。因某冶金公司无法偿还逾期贷款。 2016年9月,法院判决C公司承担连带退款责任。 C公司挽回损失后,C公司亏损5603万余元。调查过程:【调查】2023年8月,国家机关在追债工作中发现赵某涉嫌商业犯罪,并将相关线索移送甲市B区监委(国家机关和C公司均位于B区)。 2024年1月29日,B区监事会对赵先生涉嫌严重职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年2月1日,经A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被拘留。同年4月22日,经事先批准,拘留期限延长三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7月31日,B区监察委员会将赵某涉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移送B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书】2025年3月5日,B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国有企业职工行贿罪,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5年6月20日,B区人民法院以国有企业职工滥用职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因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准确适用最低规定的劳动纪律。嘉宾:张明飞、SeoNg Lipin。事实真相:2009年,经国有集团公司党委决定,赵先生被任命为C公司总裁。 2010年,为了提高C公司的业绩,赵先生召开董事会,决定采用非实物转让模式与钢铁公司等公司进行货物交易,捕捉价差。然而,这种商业模式存在重大风险,有关部门已多次警告。 2015年9月,赵先生得知某钢铁公司等多家企业发生“雷击”事件后,主动辞去C公司总裁职务。 2016年底,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发现,C公司因多家企业全面停产或破产而无法履行合同,其中包括某钢铁公司。且C公司有巨额不良贷款。该公司向一家国有集团公司报告了该问题。随后,C公司纪委认定,赵先生作为C公司总裁,虽然当时明知非实物转让交易模式存在较大风险,但仍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模式下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导致公司出现巨额不良贷款,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2017年8月,C公司党委决定给予赵先生开除党籍处分。劳动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一切党的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这是党的各项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战活动、机关活动等党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失职,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根据钟继生2019年文章《如何定性解决责任履行不到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地方党员失职渎职应如何承担党的纪律责任?应该如何定性地对待他们? 》,该条“是指违反相应劳动纪律及适用制裁的种类和范围,是一项综合性规定,其中还有适应申请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的‘其他职责’”纪律,以防止法律的缺陷。我们是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或者地方的党员,如果不正确履行公务,我们认为,根据“纪律处分在法律面前,处罚比法律更严厉”的原则,遵守《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的人员构成必备要件,可以依据这一规定进行定性处理。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全体党员和党组织,只有在相关行为违反党纪、需要承担党纪责任时才需要。 “无论是党的工作还是行政工作,大家都执行党中央的决定和规定。对不履行职责的,要依法给予处分。”e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工作绩效不佳意味着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好。演员表演了作品,但没有按照规定或者要求进行。而且,构成违纪行为,必然给当事人、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不利影响,针对本案,赵先生于2010年召开C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进行大宗产品。对于采用非实物转让模式与多家公司进行的交易,赵先生虽然无意也无意让国有资产出现损失,但他也意识到这种交易模式存在较高的风险,并已被有关部门通报,我是我鲁莽行为的主要领导负责人。为了商业目的以任何方式、形状或形式导致C公司产生巨额呆账,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这是违反职业纪律的行为,赵老师多次提醒我,这是我的错。因违法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按照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定性处理。定性嘉宾:宋立平行之事实真相:2012年9月,吴某某实际控制的某冶金公司在未进行集体调查的情况下,亲自向时任C公司董事长赵先生提出解决办法。 2014年9月,赵先生明知冶金公司破产,决定帮助C公司向银行借款4200万元或作为其还款的抵押品,并于2015年3月向冶金学会提出在此期间将财产移交给吴先生、赵先生。当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虽通过多种方式追究损失,但仍判决该公司需赔偿2017年至201年期间共计5603万余元的损失。吴先生在九年时间里给了赵先生812万元的股票“股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有企业、企业破产或者遭受严重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国有企业、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该犯罪由三个组成部分组成。首先,目标人必须是公司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等)的员工。其次,存在滥用权力的情况。 “滥用职权”主要是指超越职权,做出未经授权的决定或行为。处理那些自己无权决定的事情。在职权范围内肆意妄为等。例如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部门管理规章制度、在国有企业、企业管理和重要管理决策中独断专行、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等。还违反担保、抵押、质押、资金借贷等规定。三是导致企业、国有企业破产或遭受严重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根据《二高法》《关于办理玩忽职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本评所称“经济损失”,是指因立案玩忽职守罪或者与玩忽职守罪有关的犯罪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也包括杂项。为追偿玩忽职守罪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和费用。提起诉讼后继续发生至起诉时止的经济损失,计入玩忽职守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C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赵先生担任本公司总裁,同时也是国有公司员工。根据公司法及C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赵先生在明知冶金公司陷入严重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超越职权,亲自决定为C公司提供担保,帮助该冶金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绕过C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赵先生的前述行为属于越权决策、代办事项。既没有决策权,又被指控国企员工滥用职权。满足要素视觉。同时,他也意识到这一行为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并允许这种结果发生,这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是一致的。最终,冶金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法院判决C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致使该公司遭受5603万余元的巨额经济损失。这一损失与刑法规定的赵先生滥用职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以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赵先生的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刑事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个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在离任前收受、离任后收受财物的,将按收受处分。受贿。本案中,由于赵先生担任C公司总裁,吴先生想送点东西给赵先生以表达谢意。赵先生同意了,说道:“以后再说吧。”双方在所有权转让后达​​成了收受贿赂的协议。赵先生辞职后,接受了吴先生的股份。给他的812万元“股息”被视为贿赂。揭露以炒股为名获利的“隐形衣” 嘉宾:李宋利平 事实:赵先生利用职务之便,在资金配置方面提供长期支持向许多公司提供了贷款和商业贷款,其中包括私营企业家吴萌萌经营的一家冶金公司。 2009年2月,为感谢赵先生的帮助,吴萌萌先生经双方协商,以他人名义成立了一家商业公司。吴某某实际控制的那家实业公司将2500万元作为采购钢材的预付款转移给某贸易公司,并以该贸易公司的名义开设了证券账户。吴某某聘请其所在证券公司的专家代为操作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利润归赵,损失归吴猛。 2009年11月,在吴先生的精心组织下,该股实现上涨。赵先生要求将所有持仓平仓,并返还吴先生本息,制造其借钱炒股的假象。最终,赵先生获利100多万元。韩1267万元。对于本次事件,有人认为,赵先生的炒股资金虽然来自吴某,但炒股收益不确定,本息已全部归还。利用赵先生的股份借钱并牟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但赵先生在管理和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应按违纪行为给予处分。经调查,我们认为上述意见不能根据本案证据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本案中,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进行股票交易为名,为吴某某谋取利益,收受吴某某财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列入受贿罪。原因如下:一是赵利用职务之便向吴谋取利益。根据诉讼证据,赵先生吴先生任职期间,为吴先生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提供资金配置、融资业务联系等方面的长期支持,并从中获取了巨额利润。此外,赵先生在收到1267万余元后,继续长期为吴先生提供帮助。这种“关怀与利益交换”的模式,清晰地体现了权力与利益转移之间的交换关系。其次,赵先生的“炒股收入”是吴萌萌提供全部资金、承担全部风险、聘请专人进行炒股而获得的。本案中,根据利益与风险共存的原则,股票交易的资金将由吴某某提供,风险由吴某某承担,收益也归吴某某所有。但赵某与吴某一致认为,赵某只谋利,不承担任何风险。吴先生有放弃股票利润的意图交易,而赵先生实际上并没有参与股票交易。吴先生聘请了其旗下券商的专家来执行整个过程。赵先生并不需要在所谓的“炒股利润”上投入金钱和精力,因此他不应该获得炒股利润。赵某之所以能获得“炒股利润”,本质上是吴某感激赵某持有的公众股,将本应属于自己的利润转移给了赵某。所谓的“炒股债”只是两人为了权钱交易的幌子。第三,赵、吴有明显受贿意图。经查,吴某某毫不犹豫地承担了2500万元的资金占用成本,甚至损失的风险。他把钱投资于股票交易。他不仅花钱,还聘请专门的交易员进行交易。目的是通过某种形式向赵转移利益。该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主观上存在对赵某行贿的故意。赵先生在供述中还承认,多年来他利用职务之便为吴先生提供了帮助,认为吴先生应该报答,也清楚了解吴先生的受贿意图。四、赵先生以炒股名义收受贿赂数额,应根据实际获利数额确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由吴先生提供资金并承担损失,并聘请证券公司专家全程执行,利润归赵先生所有。也就是说,吴先生会将您的交易利润转移给赵先生。因此,赵先生在支付吴先生所谓“本息”后的实际收入1267万余元,应全额计入赵先生受贿数额。
(编辑:项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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