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电 据国家金融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国家金融监管局“御金监房决字[2025]”22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并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榆林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11.5万元。贾建国先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财务部经理)是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障的负责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榆林监察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李宝宝(国际泳联经理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苏德分公司(国家二部)是向投保人隐瞒保险合同相关重要信息的责任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榆林监管分局给予其警告,并罚款5000元。原文如下。
(编辑:田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