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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 |相关纪律法律规范适用及贿赂犯罪认定问题分析
2025年11月19日08:2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一飞
特邀嘉宾 于晓谦 上海市崇明区纪检监察局常委、第六局纪检监察局局长 张家飞 上海市崇明区纪检监察局案件审理办公室主任 张燕 上海市崇明区纪检监察局副局长 谭涛 上海市崇明区纪检监察办公室案件审理与纪检监察室先生。上海市案件审判局副局长、崇明区纪检监察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纪检监察三局局长、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主编金丽英:党纪是管党治党的“综艺”尺度,法律法规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纪律规定和法律一致性规定,按照规定办案,做到纪律与法律一致。赌博活动的安全当局。是不是也该接受党纪?司某某被免去公职后,其此前的职务犯罪行为被查出。我该如何处理?史某某提出利用职权帮助相关农民获得更多补贴,收取“推广费”。这是否等同于索贿?我们专门邀请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析。案件基本事实:史某某于201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甲市B区某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事业单位)职员,负责相关区域农用房的日常规划审查和建设管理工作。 2020年开始,B区政府将推动全市农民集约安置,石某某支持B区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安置农民在城市内。 2017年3月,施先生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受到处罚。 2017年7月,施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23年9月13日,史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公安机关管辖),被案发地省某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下简称同币种)。 2024年1月,石某某因上述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行贿犯罪。 2020年至2023年,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支持B区政府在本市集约农民进城落户,虚假增加涉案农民的落户面积,将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民纳入其中。集中安置名单中的紧张安置,非法收受60余名农民贿赂共计1500万元以上。滥用职权罪。 2020年至2023年,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骗材炒作的方式,非法扶助多名农民,夸大安置面积,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集中安置名单,导致涉案农民获得更多安置补偿,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骗局。 2024年1月,石某某被开除公职后,为了还债,编造并隐瞒了事实。真相是,他诈骗多名农民共计170万余元。调查起诉过程:【调查】2024年3月14日,A市、B区监委对石某某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4月3日,经A市监管局批准经委员会审查,对石某某采取拘留措施。羁押期间,B区监察委员会将史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6月19日,B区监察委员会解除对石某某的拘留措施。当日,B区公安分局对其实施刑事逮捕。 【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9月12日,B区监察委员会将石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移送B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9月26日,B区公安局将石先生涉嫌诈骗一案移送B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起诉书】2024年11月8日,乙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欺诈罪。 【一审判决】2025年6月10日,B区人民法院对受贿罪作出判决。石萌萌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他因滥用职权被判处四年零六个月监禁。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原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23万元。该裁决已经生效。如何认定党员干部赌博行为性质 嘉宾:张家飞、张燕 案情:2017年3月,石萌萌与他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受到行政处罚。 2017年7月,石某某因此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参与博弈的党员干部的行为性质,必须根据其具体行为历史、阴谋影响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精准认定。首先,党员干部因一般赌博活动受到行政处分时,普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纪律法律规定,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未发现的,不予处罚。参考钟智升先生文章《决策是否纪检机关认为赌博等违纪行为必须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对党员干部赌博行为,无论违法行为是否持续六个月以上。在诉讼时效期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纪律与法律关系规定》的规定,对党员、干部赌博行为给予纪律处分。二是党员干部以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事涉财损益活动,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由于行为不能在规则的子条款中详尽列出,违反诚信守则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待遇处罚。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已经显而易见。三是党员干部追求从属利益、沉迷赌博、造成不良影响,即使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中对违反“奢侈浪费、奢侈浪费、享乐、追求从属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党员、高管人员以赌博的方式进行权钱交易或者利益输送,属于受贿罪。实际上,是为了谋取不公平的利益。ge,一些行贿者精心组织机会游戏并分发大笔奖金。你是故意赔钱的。当国家官员同意这种“输赢”协议,并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或承诺为对方谋取利益时,就是一种无形的形式。具体来说,本案中,2017年,史某某先生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受到行政处罚。随后,纪检监察机关根据2015年《纪法结合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体现了纪律与法律的统一,统一调整了纪律与法律的效力。被开除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 嘉宾:于小千 金丽银 案情:2023年9月13日,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缓缴工资因开设赌场罪被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4年1月,石某某被开除党籍。并因上述问题被开除公职。随后,石某原单位的一名员工发现石某此前提交的农民集约安置申请材料有伪造,并向负责人举报,相关线索也被传递至B区监委。经B区监察委员会初步审查,石某某涉嫌受贿等罪名。监事会对司某某先生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企业、企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派履行公务的机构和民间团体以及其他履行公务的官员。根据法律,他们被视为: 国家雇员。在这种情况下,B.-区镇的城市工程管理部门是隶属于该镇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作为该单位的工作人员,石先生日常负责相应区域农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他是一名公职人员。史某某先生自2020年帮助B区政府推动当地农民集约化安置以来,一直在协助B区政府处理公共事务,应该算是一名工人国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INA规定,如果退休官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将不会受到政府制裁,但可能会受到调查。公务员辞职或者死亡,在执行职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因此,公职人员在被免职前,必须依法追究其职务犯罪,并提起刑事诉讼。本案中,史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开除公职后,其此前在B区犯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可以根据监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B区监察委员会管辖。 2024年3月14日,B区监事会对司某某先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立案调查。他法。此外,2023年9月13日,石萌萌因开设赌场罪,被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缴2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或者刑罚执行前确定没有犯其他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刚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判处刑罚,对前罪和后罪适用刑法的规定。”同条规定。”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案认定石某某在缓刑期间没有犯罪行为。恩森斯。法院经审理后,撤销原判缓刑部分,并在犯罪认定的同时予以处罚。这是刑法“按罪处罚”原则的体现。贪污受贿 嘉宾:余晓晨 案情:2020年至2023年,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支持B区政府推进农民集约安置,伙同城村干部,通过伪造申请文件,夸大安置面积,增加不符合集约安置条件的农民数量,号召集约安置,包括对集约安置名单上的人员提供不公平待遇。并要求相关农户“优待”。通过上述方式,石萌萌从农民手中收受财物共计1500万元以上,并用于赌博等目的。在本案中,史萌萌的行为不属于贪污罪。腐败一般是指国家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从主观角度看,史某某利用支持B区政府推进农民集约化安置的立场,为农民谋取不公平利益。他们的目的并不是挪用自己的移民补贴,而是从农民那里获取赌博资金。他没有侵占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从客观角度来看,史萌萌利用自己为涉案农民谋取利益的立场,向涉案农民索要“情面费”。本案证据证实,史某某所拥有的财产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并非公有财产。因此,史某某不存在贪污罪。石某某的行为落空了属于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犯受贿罪”。帮助农民获得更多安置补助。从主观上看,本案证据表明存在帮助受影响农户获得利益的目的。因赌博等收受物品,具有受贿主观故意。 acMr 的本质。施某的行为属于权钱交易,依法构成受贿罪。石某某没有索贿行为。根据《刑法》,索贿罪将受到严厉处罚。认定贿赂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贿赂行为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国家官员主动索要财产。第二,国家官员的行为具有胁迫性。我。换句话说,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迫使委托人“屈服”。 第三,如果索赔人不愿意付款,他们将支付财产费用。在本案中,萌萌是第一个向农民索要资金的,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从胁迫的角度来看,石猛虽然提出了经济上的要求,但实际上并没有对农民施加压力。在提出财产要求时,他并没有以“违反规定”或“拖延审批”来威胁他们,也没有通过言语或行动施加心理压力。从涉案农民的意愿来看,本案证据证明,农民愿意将部分资产交给石先生,因为他们知道搬迁地区的通货膨胀是非法的或不符合搬迁条件。从主观上看,这是一种权力和金钱交换的意图,而不是勉强。总之,施某某的行为。离子并不构成索贿,但应被视为一般贿赂。共同受贿与介绍贿赂的区别 嘉宾:张家飞 唐涛 案情: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余某某(另案处理)受雇于村委会后,支持村委会对村内农民进行集中安置,通过帮助农民不公平地增加安置面积,协商获得更多安置补助。或者将不符合集约安置条件的农户列入集约安置名单,使不应享受安置补助的农民享受安置补助,并违规收受农民财产。具体角色划分如下。于某某伸手联系农民,询问他们是否愿意出钱增加安置人数。石某某负责与农民建立联系,将其纳入拟安置名单,虚报农民安置面积。此后,两人共收到农民捐款200万元以上,于先生实际收到4.5万元。本案中,对于村委会工作人员于某某是否属于受贿罪从犯,还是受贿罪从犯,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于某某的行为拉近了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的差距。有人认为,贿赂的目的是促进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的权力金钱交易。事实上,这是一个介绍活动,之后收取的钱是“介绍费”,这相当于规定了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余先生与施先生串通一气,施先生错误地扩大了农民安置面积,将不符合集约安置条件的农民列入了集约安置名单。余寻找愿意付费“购买”该地区或有资格获得施重新安置的农民。然后两人分享了战利品。余先生、石先生成为受贿罪的共犯。我们采用第二种想法。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共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共同受贿。 。非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公职人员串通,共同收受贿赂的,以行贿罪从犯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为n国家公务人员是否属于受贿罪的共犯,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共同行贿的故意和行为。贿赂是指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或者说,通过安排会面、通讯、调解等方式,帮助行贿者与受贿者建立贿赂关系的行为。他主观上承认自己处于“中间人”的地位,没有深入介入贿赂与受贿之间的中心联系。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关键点是共谋和犯罪参与的程度。本案中,余某某也是受影响农户与史某某之间的中间人,但他的角色远非“调解人”。他与石某某串通一气,共同收受贿赂。首先,本案证据表明,于某与施某之间的串通行为包含营利、“私利”等内容。其次,基于上述刑事协议,于某某参与了受贿犯罪的核心,包括主动询问农民是否愿意为扩大安置区、纳入集中安置名单出钱,告知农民“收受标准”,并收取一部分贿赂款。于某某、史某通过各自的行为,于某某将帮助相关农民安置,无意中将其纳入集中安置名单,帮助领取财产,最后,余某某将赃物与施某某分割,两人共同拥有受贿财产,其中,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也就是说,余某某负责向农民传达信息、处理财产,提供便利,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创造条件,发挥次要、辅助作用,起到辅助作用。
(编辑:项小斌)